知名商品的司法认定标准
@@ ”裁判要旨” 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或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行为是不正当竞争行为,法院判有涉案商品是否为知名商品有客观的标准,应综合考验,不能由其中某一元素的知名度直接推导出该商品为知名商品,要考虑该元素在商品中的地位和影响.
知名商品、司法认定、地位和影响、元素、竞争行为、知名度、购买者、装潢、名称、法院、导出、裁判、标准、包装
D9(法律)
2008-10-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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