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分国有资产罪中违反国家规定的理解与把握
@@ 一、基本案情被告人王海庆、姚秉昌于2002年至2005年初,在分别担任国有企业上海市食品进出口国际货运公司(以下简称”国际货运公司”)经理、财务人员期间,在该公司2002年至2004年连续三年经营亏损,按照上级公司上海市食品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食品进出口公司”)<关于试行公司内部经营预算管理的若干办法>等有关考核规定,无资格向上级公司申请批准发放奖金的情况下,仍由王海庆指使姚秉昌对经营收入与成本不作配比,将部分当年成本延后至下一财务年度入账,人为抬高收入,虚列利润,制造假账,将账目伪造成收入与成本略有盈余,而后向食品进出口公司报送内容虚假的财务报表,并由王海庆中请骗得食品进出口公司批准,获得国际货运公司半年奖、年终奖发放额度,并且实际超过食品进出口公司核准的工资奖金总额和账面登载的奖金列支数额,由姚秉昌从该公司开户银行企业基本账户中将国际货运公司的流动资金提现共计人民币1089700元转存于户名为黄舜石的交通银行个人活期储蓄账户内.
私分国有资产罪、违反国家规定、进出口、国际货运、食品、经营收入、上海市、工资奖金、成本、财务人员、预算管理、银行企业、内部经营、流动资金、经营亏损、交通银行、基本账户、活期储蓄、国有企业、财务报表
D9(法律)
2008-10-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61-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