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赃物善意取得的法律适用——兼论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的理解
在城外法上,对赃物的善意取得及限制均没有明文,在承认赃物的善意取得前提下,通常又设置限制性规定,如赃物的原物返还.我国法律包括物权法至今未对此作出规定.物权法施行前,赃物的善意取得是通过司法解释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调整的,前后经历了三个阶段,对于赃物的态度前后不一.物权法在第一百零六条设置了善意取得制度,在第一百零七条遗失物善意取得作出限制性规定,但赃物的善意取得仍未涉及.笔者认为,对于赃物善意取得的法律适用:一方面,应当把第一百零六条与第一百零七条的关系解释为包容关系而不是并列关系,其中第一百零六条中”法律另有研究”应当作限缩解释,不是指赃物、遗失物善意取得(构成要件)的规定,而只是对赃物、遗失物的限制性规定.另一方面,鉴于赃物与遗失物同为脱离物,在善意取得制度上具有实质上的相类似性,对于赃物善意取得的限制性规定可以类推适用第一百零七条.
赃物、善意取得制度、法律适用、物权法、限制性规定、遗失物、其他规范性文件、原物返还、限缩解释、司法解释、类推适用、关系解释、构成要件、并列关系、包容关系、脱离物、态度
D9(法律)
2009-05-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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