绑架罪的既未遂标准设定
@@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绑架罪可以区分为基本犯与加重犯两种类型.基本犯有3种行为表现: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行为、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以及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行为,其法定刑为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加重犯有两种情形:致使被绑架人死亡和杀害被绑架人,立法者为此配置了绝对确定的法定刑--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本罪的起点刑高、最高法定刑重,致使本罪的既未遂标准经常成为争议焦点与调节刑罚轻重的关键因素,因而值得深入研讨.
绑架罪、既未遂、最高法定刑、行为表现、没收财产、勒索财物、加重犯、基本犯、偷盗婴幼儿、争议焦点、有期徒刑、刑罚轻重、无期徒刑、司法实践、关键因素、本罪、刑法第、立法者、种类、死刑
D9(法律)
2009-05-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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