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不作为的国家赔偿责任
@@ 【案情】上诉人(原审原告):池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2005年6月28日,池福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工商局)为被申请人向市政府递交<行政复议申请书>,载明的申请复议的事实、理由及请求为:其于20014年2月27日收到海铃·华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邀请函,该公司称可办理装饰装修方面的技术工人和电脑绘图人员赴日本研修.因该公司出示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故其与该公司于2004年3月19日签订了协议书,并于当日向该公司交纳了保证金31万元;该公司收款后拒绝履行协议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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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法律)
2008-09-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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