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不承担被保险人因共同侵权行为所负连带责任
@@ 【裁判要旨】 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但此仅对保险合同的第三人(即机动车强制保险的第三者)而言,对于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仍应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对被保险人基于共同侵权行为而承担的连带赔偿责任,保险人不承担责任.
保险公司、被保险人、共同侵权行为、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连带赔偿责任、保险合同、机动车强制保险、合同的约定、责任限额、权利义务、裁判
D9(法律)
2008-09-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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