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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传销构成非法经营罪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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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自2006年6月以来,被告人陈永松加盟浙江某保健产品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连锁公司),在江西省婺源县紫阳镇天佑路开设婺源县仙芳缘连锁店.经营金额达21万余元,获利1.6万余元.同年9月18日,婺源县工商局以陈永松未经工商部门核准擅自改变经营方式或超越核准经营范围从事保健品销售,对其作出了行政处罚.2006年10月.陈永松又在当地开设了连锁公司的益圣菌物婺源县加盟连锁店(以下简称连锁店),根据连锁公司的经营模式和分区域管理方式进行经营.

传销、构成、非法经营、连锁店、婺源县、行政处罚、经营模式、经营方式、经营范围、管理方式、工商部门、保健产品、江西省、工商局、分区域、被告人、保健品、紫阳、浙江、销售

D9(法律)

2008-09-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68-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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