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的加处罚款在诉讼期间不应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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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加处罚款在诉讼期间不应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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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确立了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的原则,第六十六条又将不具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排除在起诉不停止执行的原则之外.按照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的原则,在处理具体案件中应适用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设立行政处罚的目的是预防和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行政诉讼法所追求的目的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包括诉讼权利.因些,行政机关对行政处罚相对人加处罚款,在行政诉讼期间不应计算.

行政处罚、罚款、诉讼期间、行政诉讼法、起诉不停止执行、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行为、特别规定、诉讼权利、具体案件、合法权益、执行权、相对人、组织、预防、计算、公民、法人、处理

D9(法律)

2008-08-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3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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