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使用中的公用电信设施行为的认定
@@ ”裁判要旨”盗窃使用中的公用电信设施,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应当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属刑法理论中的具体危险犯,应以产生实际危害后果作为其犯罪构成要件之一,审判实践中应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列举规定的危害公共安全和严重后果的具体情形进行定罪和量刑.<解释>第1条第(5)项、第2条第(5)项使用了兜底条款.审判实践中如何适用兜底条款,如何准确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属于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是否造成其他严重后果,要求法官应根据立法精神,恰当行使自由裁量权.
盗窃罪、公用、电信设施、行为人、Use、危害公共安全、严重后果、审判实践、兜底条款、最高人民法院、破坏、犯罪构成要件、自由裁量权、具体危险犯、刑事案件、刑法理论、危害后果、若干问题、立法精神、定罪处罚
D9(法律)
2009-05-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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