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错误的救济途径——兼评物权法第十九条及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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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错误的救济途径——兼评物权法第十九条及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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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物权法施行之前,我国关于不动产物权登记的制度,主要由土地管理法、房地产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矿产资源法、担保法等法律规定.不动产物权登记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对此,司法界已有共识.

不动产、登记错误、救济途径、物权登记、动产物权、具体行政行为、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法、矿产资源法、法律规定、登记行为、物权法、司法界、担保法、制度、农村

D9(法律)

2008-07-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8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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