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尚未终结,司法不应越俎代庖
@@ ”裁判要旨” 作为复议机关的人民政府经过复议程序.认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在工作期间受伤属于工伤情形.并责令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时该劳动者因事故所受伤害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在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前.用人单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复议决定.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但由于该案件实体问题的处理需要以工伤认定结果为依据.而且就重新作出的工伤认定结果当事人仍然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故人民法院不宜对此案的实体问题作出裁判.
行政程序、工伤认定、用人单位、实体问题、人民法院、事实劳动关系、复议决定、劳动者、提起诉讼、受伤、复议机关、复议程序、裁判、保障部门、当事人、政府、事故、伤害、处理、撤销
D9(法律)
2008-06-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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