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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未协助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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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要旨”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必须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经规划主管部门同意改变土地建设用途、开发建设商业用房并已交付买受人占有的,应报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按商业性质用地标准向土地使用权出让方补缴土地出让金后.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房屋占地范围内商业性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

开发商、土地使用权出让、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行政主管部门、商业性质、房地产开发企业、买受人、土地出让金、用途、用地标准、违约责任、土地建设、开发建设、合同约定、出让方式、迟延履行、商业用、开发期、政府

D9(法律)

2008-06-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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