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调解应坚持受案范围原则和协议可履行原则
@@ ”裁判要旨” 1.法院调解应坚持法院受案范围原则.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内的案件,人民法院无权调解.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不能以出具法院调解书的形式结案.对人民法院出具法院调解书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撤销该调解书.当事人主动撤诉的,人民法院应裁定准许撤诉;当事人坚持不撤诉的,人民法院再审应裁定驳回起诉.2.法院调解应坚持调解协议可履行原则.没有可履行现实性和可能性的调解协议.因不能达到解决纠纷的根本目的.因而实现不了法院调解制度定纷止争的价值功能.没有可履行现实性和可能性的调解协议.法院审查应不予确认;已经确认的,应当再审予以撤销.继续对原案进行审理并作出相应的裁判.
法院调解制度、受案范围、人民法院、调解协议、当事人、调解书、撤诉、申请再审、解决纠纷、价值功能、法院审查、定纷止争、撤销、裁判、裁定、驳回起诉、案件、审理、结案
D9(法律)
2008-06-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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