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
@@ ”裁判要旨” 自首并不以被告人绝对接受、认可起诉的罪名与裁判的结果为务件.先前已经自首的被告人,在庭审中如果存在主观认识错误.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而为自己辩解,只要不对其先前供述的犯罪事实翻供.就不影响其自首的成立.
被告人、行为性质、自首、主观认识、犯罪事实、裁判、罪名、庭审、起诉、构成、翻供、对接
D9(法律)
2008-06-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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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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