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挂靠经营机动车进行保险诈骗的主体认定
@@ ”要点提示”被保险车辆的实际所有人,虽以挂靠运输单位名义投保,但保险等相关费用均由其支付,是实际投保人、被保险人.实际投保人或实际被保险人利用挂靠单位的名义实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所规定的行为,作为间接正犯构成保险诈骗罪.
挂靠经营、机动车、保险诈骗罪、被保险人、投保人、相关费用、间接正犯、挂靠单位、刑法第、运输、行为、构成、车辆
D9(法律)
2008-06-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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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经营、机动车、保险诈骗罪、被保险人、投保人、相关费用、间接正犯、挂靠单位、刑法第、运输、行为、构成、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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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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