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SFAA诉USOC案析美国奥林匹克标志保护立法
随着奥林匹克运动在全球范围内的发展,美国、澳大利亚、英国等许多已经或即将举办奥运会的国家均就奥林匹克标志保护进行了专门立法.我国在获得2008年奥运会主办权后.也通过颁布单行法的方式对奥林匹克标志给予特别保护.与澳大利亚、英国等国家不同的是.美国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立法并非屈从于外力运用国家强制力而强加于美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异化物,而是将法律作为社会管理的一种有效工具,基于本土知识产权保护模式和奥林匹克运动的发展,通过法律规范、法律制度和法律活动,以法律手段实现资源的最佳配置.本文通过系统梳理美国业余体育法的发展历史.并通过解析SFAA诉USOC案中法官对美国业余体育法的阐释分析和探究该法的价值取向与具体适用原则,从而厘清美国奥林匹克标志保护的立法逻辑和进路.这不仅对于反思我国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立法现状具有参照作用,对于理性选择规制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保护模式也具有借鉴价值.
美国业余体育法、奥林匹克运动、奥林匹克知识产权、2008年奥运会、美国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保护模式、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澳大利亚、立法现状、法的价值取向
D923.4;G80-05;F272.3
2008-06-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102-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