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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美容产品致损,无过错销售者可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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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原告:阮永贞.被告:杨海英,飘飘专业化妆品店负责人.2007年1月24日,经被告的导购员推荐,原告从被告处购买并使用佩芬兰去痘修复液.在使用后的第二天,原告脸上出现发红的症状,之后并较为严重的红肿、溃烂、刺痛等症状.

美容、产品、无过错、销售者、原告、被告、症状、化妆品、负责人、导购员、专业、溃烂、红肿、芬兰、案情

DF4;D92

2008-06-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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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2-4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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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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