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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纠纷诉讼中的职权法定和正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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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一审原告广州市越秀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诉称:我局经批准征用黄梅侠所有的广州市西湖路大马站38号后座首、二层房屋地段作危房改造建设公共绿地工程.该房屋已由我局委托广州市房地产交易所按市值价评估为421300元,我局按该价值作为拆除被告原址房屋的货币补偿.或提供广州市广园路向阳大街119号二梯503房(建筑面积63.90平方米,房屋价值189800元)、三梯303房(建筑面积63.46平方米,房屋价值187800元)作为拆除黄梅侠原址房屋的产权调换补偿.

拆迁纠纷、诉讼、职权法定、房屋、广州市、建筑面积、价值、货币补偿、国土资源、公共绿地、改造建设、产权调换、拆除、越秀区、交易所、管理局、房地产、征用、原告、西湖

F29;D92

2008-06-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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