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为需要重新仲裁,可裁定中止撤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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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需要重新仲裁,可裁定中止撤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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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要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所规定的适用范围应包括下车后履行修车义务的驾驶员,即在行车过程中,驾驶员的身份不因其下车修车而发生改变,不属于交强险第三人范围,其损失不应得到交强险的赔付.法院经过审查仲裁裁决,认为仲裁程序虽然合法,但仲裁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均存在错误,故依照仲裁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裁定中止撤销程序,由仲裁委重新仲裁.

法院、重新仲裁、裁定、强制保险条例、交通事故责任、驾驶员、仲裁程序、仲裁裁决、修车、适用范围、适用法律、撤销程序、仲裁法、机动车、义务、行车、身份、赔付、裁判

D91;D99

2008-06-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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