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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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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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一:2005年12月3日14时许,王某无证驾驶严重超载的变型拖拉机,与前方同向行驶的二轮摩托车左侧相刮擦,致摩托车摔倒,造成朱某颅脑损伤死亡.事故发生后,王某驾车逃逸.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一审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2.4万元.

二轮摩托车、交通肇事罪、变型拖拉机、有期徒刑、巡逻警察、无证驾驶、事故发生、民事诉讼、颅脑损伤、经济损失、原告人、公安局、责任、行驶、死亡、前方、赔偿、判处、驾车、法院

U48;U46

2008-06-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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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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