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宣告程序性救济之检讨
@@ 与修订后的破产法同时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法施行时尚未审结的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规定: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对破产宣告裁定有异议,已经申诉的,由上一级人民法院依据申诉程序继续审理;企业破产法施行后提起申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破产宣告、程序性、救济、最高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法、申诉、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破产案件、不予受理、债务人、债权人、修订、时尚、审理、裁定
D9(法律)
2008-06-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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