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的合法来源抗辩——以专利侵权诉讼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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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的合法来源抗辩——以专利侵权诉讼为例

引用
@@ 我国现行专利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这就是我国知识产权理论界和实务界所指的使用者、销售者所享有的合法来源抗辩,也有学者称其为善意第三人的免责规定.

知识产权理论、专利侵权诉讼、合法来源、专利产品、善意第三人、专利权人、销售者、赔偿责任、免责规定、专利法、实务界、经营目、制造、证明、学者、生产、方法

D9(法律)

2008-06-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83-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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