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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用人单位工伤事故责任中的几个特殊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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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讨论了作者在工伤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审判实务中遇到的几个问题.作者认为,应当将用人单位工伤事故责任区分为工伤保险赔偿责任(本应由社保机构承担,但未参加工伤保险时由用人单位承担的责任)与工伤保险补充赔偿责任.在工伤保险法律关系无效时,应适用过错相抵原则分担工伤保险赔偿责任;错过工伤认定时,法院应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处理,不应以未经工伤认定为由驳回劳动者的起诉;非法用工事实以及非法用工中工伤的认定,有关行政部门的处理意见均可以采纳;用人单位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工伤事故发生,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商业人身保险不能免除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补充赔偿责任;由于劳动者原因未能及时投保工伤保险,用人单位也应承担责任;工伤补偿协议约定的赔偿款不得少于应得赔偿款的80%,否则属于显失公平,可予撤销.

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补充赔偿责任、工伤事故、保险赔偿责任、赔偿案件、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工伤认定、商业人身保险、人身损害赔偿、劳动者、重大过失、责任区分、行政部门、协议约定、显失公平、事故发生、审判实务、社保机构、过错相抵

D9(法律)

2008-06-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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