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调解书不宜都写”经审理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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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调解书不宜都写”经审理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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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笔者在工作中发现,许多法院制作的民事调解书或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在当事人达成的协议内容,即调解书的主文的前一段,往往都有”经审理查明”的表述.笔者认为,在有的调解书中不应写入”经审理查明”.

法院、调解书、宜都、刑事附带民事、审理、当事人、制作、协议

D9(法律)

2008-06-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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