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船承运人民事法律地位及民事责任探析
@@ 2002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以下简称《海运条例》)和2003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的实施,标志着无船承运人的国际海运经营主体资格正式得到海运行政法规的承认,无船承运人可以以当事人的身份参与国际海上运输活动,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无船承运人、民事责任、法律地位、国际海运条例、人民共和国、实施细则、国际海上运输、主体资格、行政法规、当事人、身份、经营、活动、标志
D9(法律)
2007-09-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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