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起诉的民商案件诉讼费不应低于撤诉案件的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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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起诉的民商案件诉讼费不应低于撤诉案件的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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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于1987年9月1日印发的《诉讼收费办法》规定:”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10至50元.””撤诉的案件,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减半收取.”1996年4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法函(1996)70号《关于几种案件诉讼费问题的复函》(下称《复函》)又规定:”对驳回起诉的案件,应按非财产案件的标准收取.”根据最高法院的上述规定,从80年代至今,全国法院对驳回起诉案件的诉讼费均是按每件50元的标准收取的.经多年的审判实践检验,人们普遍认为,驳回起诉案件诉讼费定得太低,与飞速发展的新形势不相适应,应当重新调整.值国务院法制办和最高法院正在修改诉讼费收费办法之际,笔者就此阐述一些个人的浅见.

驳回起诉、民商案件、诉讼费、撤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法院、收费办法、非财产、审判实践、复函、标准、国务院、原告、法制

D9(法律)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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