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破产法之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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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破产法之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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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8月27日表决通过了企业破产法.在新法施行前我国现行的主要破产法律法规包括1986年制定的仅适用于国有企业破产的企业破产法(试行)(将于2007年6月1日新法施行时废止);1991年颁布的民事诉讼法中第十九章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主要适用于非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法人破产问题;最高人民法院1992年7月印发的《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240条至253条的企业破产还债程序;2002年9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此外,还有一些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对企业破产也有涉及,如1993年的广东省公司破产条例、1996年外经贸部颁布实施的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等.

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全民所有制企业、全国人大常委会、外商投资企业、破产法律法规、颁布、地方性法规、清算办法、企业法人、破产问题、破产案件、公司破产、程序、部门规章、外经贸、广东省、条例

D9(法律)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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