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法上财物控制关系的认定
认定人对财物的控制行为,应当以人在主观上具有控制意识,在客观上具有控制、支配力为构成要素.认定盗窃等财产犯罪的既未遂形态,应当结合人对财物的具体控制方式,从失控和控制两方面综合考虑,并且注意不同控制方式的相互连接现象.对于财产替代物的控制,宜从实质层面加以把握,区分制作、发行者与购买、使用者两种场合,分别认定盗窃之既未遂问题.对于包装物的控制问题,宜以控制了整体也当然控制了部分为标准来把握.对于控制的归属,可以在上下、主从者之间与对等、平行者之间两个层面分别掌握.
刑法、财物、控制关系、控制方式、既未遂、未遂形态、控制意识、控制问题、构成要素、盗窃、财产犯罪、支配力、替代物、互连接、包装物、制作、行为、失控、平行、标准
D9(法律)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34-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