颠覆传统赃物犯罪基础上的重构——对修改后洗钱犯罪的正确解读及其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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颠覆传统赃物犯罪基础上的重构——对修改后洗钱犯罪的正确解读及其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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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6月29日,刑法修正案(六)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并于当日施行.刑法修正案(六)第十六条对洗钱罪条文(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进行了立法完善,主要在原有四类上游犯罪的基础上新增了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和金融诈骗犯罪三类犯罪.同时,刑法修正案(六)第十九条对原有的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的条文(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表述进行了修改:”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赃物犯罪、基础、重构、洗钱犯罪、正确解读、刑法修正案、有期徒刑、全国人大常委会、刑法第、贪污贿赂犯罪、金融诈骗犯罪、转移、销售、收购、上游犯罪、立法完善、管理秩序、罚金、赃物罪、洗钱罪

D9(法律)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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