折扣机票之实际承运人在航班合理延误时义务范围的确定
与一般航空延误纠纷不同的是,本文所研究的案件涉及两家航空公司的联程运输,因前一航程延误而导致乘客未能在中途分程地赶上衔接航班,而机票背面条款又约定了承运人对航班衔接免责,且机票又是注明了”不得签转”的折扣机票.本案的典型之处在于,由于航班延误而使得航空法中缔约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的关系、合理延误下承运人的义务范围、打折机票不得签转约定的解释、航班衔接等问题在同一案件中综合凸现.本案一审判决在诉讼主体的确定和打折机票签转问题两个方面作了较为重要的突破,且得到了二审的维持,具有一定的先例价值.
折扣、机票、实际承运人、航班衔接、合理延误、航空法、一审判决、同一案件、诉讼主体、航班延误、背面条款、运输、义务、免责、纠纷、解释、价值、航程、乘客
D9(法律)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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