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名册与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对股权确认的意义——对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的理解与适用
@@ 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该条规定涉及股东名册、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对股权确认的意义,笔者结合审判实务中出现的问题,对公司法关于股东名册和公司登记的相关规定作粗浅探讨.
股东名册、登记机关、股权确认、公司法、公司登记、变更登记、对抗第三人、审判实务、股东权利、出资额、名称
D9(法律)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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