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若干问题探微
第三人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其中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又是理论界争议较多的一项制度.由于法律对此项制度的规定较为粗陋,导致追加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后果是几无例外地判决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为实现对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程序权利保障和诉讼经济双重目的,本文认为法院不应主动追加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对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方式应修订为本诉被告通知参加或本人申请参加为宜;同时应将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明确界定为辅助参加人.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若干问题、制度、辅助参加人、诉讼经济、权利保障、民事责任、民事诉讼、参加诉讼、修订、通知、判决、理论、法院、法律、程序、被告
D9(法律)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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