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判力视野下的再审标准
既判力是生效裁判对当事人和法院的强制适用力;再审标准是对生效裁判进行再审、改判的资格性界定.前者强调通常程序(一、二审)后裁判的终局,后者则强调通常程序后对不当裁判的救济.两者之间存在着一种”反像”关系,即既判力从相反方向划定了再审标准的边界.本文首先对传统既判力视野下的再审标准进行评述,进而主张通过构建既判力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来完成新既判力视野下再审标准的构建.
既判力、视野、生效裁判、标准、形式要件、实质要件、构建、程序、适用力、当事人、资格、张通、救济、改判、法院、边界
D9(法律)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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