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司法判断
虽然司法解释规定了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判断方法为隔离比对,但司法实践中裁判人员一手捧着一个商标进行比对的情况仍然常见,其症结在于无法从商标中提取显著性因素并在印象中进行比对.本文作者认为,由于相关公众的难以确定性,对于显著性比对的一般性认识仍主要由法官的判断来完成,但法官的判断并不是自由的,而是应当依据一定的规则进行.这种规则应当符合人的认知过程,并通过对商标的符号学本质的认识,选择合理的符号解释途径,提取商标的显著性信息,并与混淆理论相结合作出判断.这种判断的形式是主观的,但内容应当是客观的--混淆的结果本身就是客观存在的.
商标、比对、显著性因素、相关公众、提取、司法实践、司法解释、认知过程、判断方法、客观存在、混淆理论、规则、符号解释、法官、符号学、自由、印象、选择、信息、人员
D9(法律)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1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