尴尬裁判引发的思考
@@ 近闻两则案例,其裁判结果令人尴尬,发人深思.案例一:某公司以其在某银行存入300万元款项、存款期限届满某银行拒付为由,向某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存单纠纷诉讼,诉请判令某银行支付存款.该院遂判令支持某公司的诉请.某银行上诉,某高级人民法院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有误为由,将该案发回重审.某中级人民法院遂制作了一份通知书送达双方当事人.该通知书内容为:某市公安局来函认为,本案系一起金融诈骗案,案情复杂,涉案金额巨大,犯罪手段特别,涉案嫌疑人多,且主要嫌疑人在逃,正在立案侦查.因为有经济犯罪嫌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之规定,通知如下:本案移送某公安局侦查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退还某公司.
中级人民法院、银行支付、犯罪嫌疑、最高人民法院、嫌疑人、通知书、经济纠纷案件、公安局、高级人民法院、金融诈骗案、立案侦查、银行拒付、适用法律、涉案金额、若干问题、判令、犯罪手段、发回重审、存款期限、存单纠纷
D91;TU2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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