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执行拍卖合同的非民事可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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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执行拍卖合同的非民事可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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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时,应当委托拍卖机构进行.而拍卖机构在拍卖时可能因各种原因与买受人发生纠纷.在此情况下,买受人常依据拍卖合同把拍卖机构作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对于此类纠纷,尽管各个法院最终的处理结果有所不同,但都将其作为民事案件进行了实体审理.对此,笔者有不同看法.笔者认为,法院将此类拍卖纠纷作为民事案件受理是错误的,正确的做法是裁定驳回买受人的起诉.本文拟就执行拍卖合同的非民事可诉性问题进行探讨.

拍卖合同、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买受人、拍卖纠纷、机构、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委托拍卖、民事执行、民事责任、处理结果、财产、被执行人、可诉性、审理、起诉、裁定、被告

D9(法律)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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