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的理解与适用
@@ 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按照内地与港澳地区协商进行司法协助的既有惯例,最高人民法院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经协商达成了<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安排>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78次会议讨论通过,于2006年2月28日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签署.3月22日,<安排>文本在两地同时公布,并于2006年4月1日起生效.
澳门特别行政区、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理解与适用、内地与澳门、相互认可
D9(法律)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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