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据上借款人签名真实性的证明责任应由债权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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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据上借款人签名真实性的证明责任应由债权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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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原告响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称:被告陈甲于2003年12月17日向我单位借款30万元,借款期限至2004年9月10日止,由被告陈乙提供连带责任担保,逾期后被告未能归还.现要求被告陈甲归还借款30万元及利息,被告陈乙负连带还款责任,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起诉的证据为:2003年12月17日被告借款申请书、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和借款借据各一份.

借款人、签名、证明责任、债权人、被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原告、诉讼费用、连带责任、借款合同、保证担保、响水县、申请书、证据、起诉、利息、还款、单位、案情

D9(法律)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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