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履行执行中的和解协议的救济程序
@@ 适用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执行和解制度,在实践中存在很多需要深入研究的问题,其中和解协议不履行的实体法和程序法后果,是一个突出的问题.而程序上的救济则是实体权利得以存在和实现的关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明确规定的程序上的救济方法是:一方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但实践中已经提出和解协议是否可以作为另行诉讼的基础的问题.那么如何把握另行诉讼与恢复执行原法律文书这两种可能的救济途径,是迫切需要理顺的问题.
和解协议、民事诉讼法、法律文书、执行和解制度、救济途径、程序法、实体权利、实践、人民法院、救济方法、实体法、基础
D9(法律)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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