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诉讼费用的悖论引发对裁判文书事实认定错误的思考--从一起具体案例谈起
@@ 案情简介在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中,原告A认为被告甲(单位)和乙(自然人)共同侵害了其遗产继承权,要求两,被告返还遗产款.一审经审理查明,乙和甲通过共同实施调查、办理公证等行为,认为原告A不享有继承权,遂将遗产款收归甲保管,从而剥夺了A合法的继承权和遗产款,原审判决由甲返还原告A遗产款并承担诉讼费用,对乙未要求承担责任.判决后,乙以原审原告A为被上诉人提出上诉,认为一审法院虽然没有对其作出实体判决,但在一审判决书的法院查明事实及法院认定两部分的文字表述中有不符合事实的地方.乙认为其行为是职务行为而非个人行为,而一审判决书的表述易使人误以为是乙的个人行为,从而导致乙的名誉受到损害,社会认同度降低,对其工作和生活都产生了不利影响,因此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变更一审判决书中失实的措辞,且二审上诉费由被上诉人A承担.二审法院受理后,仍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立案.经过开庭审理及调查,认为上诉人乙所述事实是真实的,其上诉请求应当予以支持,但由于该上诉请求并不影响判决结果,遂在二审判决书中对一审判决书的事实认定部分作了修改,同时判决维持原判,二审诉讼费用由上诉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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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法律)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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