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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关键证人出庭作证的一些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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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2005年8月14日的<人民法院报>报道,何家弘教授透露正在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拟规定”关键证人必须出庭作证”.笔者认为,这是一个积极的建议,对于促进诉讼制度的发展和进步无疑是有利的.世界司法的历史经验表明,证人出庭作证,有利于案件事实的准确认定,因为法官或陪审团不仅要听证人说了什么,而且还要看证人是怎样说的.同时,这也有利于保障被告人与对其不利的证人对质的权利.在美国等西方国家,早巳将刑事被告人的”对质诘问权”规定为一项宪法权利.美国宪法第六修正案就规定:”所有刑事被告人有与证人对质诘问的权利(Right to be confronted with the Witness against him)”.可以说,证人不出庭就没有刑事诉讼的对抗制,没有证人出庭的法庭就难以体现刑事诉讼活动的程序正义,更不用说符合正当程序的要求了.

刑事诉讼活动、刑事被告人、证人出庭作证、宪法权利、对质、证人不出庭、刑事诉讼法、正当程序、诉讼制度、人民法院、美国、历史经验、关键证人、程序正义、修正案、宪法第、陪审团、对抗制、修订

D9(法律)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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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602/D

20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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