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案件举证责任探究
@@ 一、举证责任的概念及内涵尽管三大诉讼法中只有行政诉讼法明确提出了举证责任的概念,但事实认定对证据的依赖决定了举证责任是诉讼及行政程序所共有的内容.举证责任的概念可表述为:”所谓举证责任,乃当事人请求依其主张为裁判,须就其主张待证之事实,有举证证明之负担.详言之,乃当事人凡欲依其主张为裁判,须就其主张之特定,必要而有关联之待证事实,举证证明之.如不能举证证明,则负担不能依其主张内裁判之危险”.①这一概念实际上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当事人对其主张需举证证明,即”谁主张、谁举证”;二是举证与裁判结果相联,举证不力则承担主张不被支持的责任.对于举证责任的内涵学界说法不一,②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也各有不同.英美证据法上将之分为推进责任和说服责任.所谓推进责任,是指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构成法律争端,从而值得或者应当由法院进行审理的举证责任,又称提供证据责任或提证责任.所谓说服责任,是指当事人提出证据使法院或者陪审团确信其实体主张成立的义务,否则必然遭受不利的裁判.德国的证据理论将举证责任分为主观的举证责任和客观的举证责任.虽然二者使用的名称不同,但表述的内容基本相同,英美法上的推进责任相当于德国法上的主观的举证责任,说服责任相当于客观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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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法律)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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