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赔礼道歉作为民事救济的局限性
@@ 赔礼道歉是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所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之一.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由此可以确定,法律上的赔礼道歉意味着,当不法行为人对受害人的人格权造成侵害时,受害人有权要求加害人赔礼道歉,加害人有责任向受害人赔礼道歉,法院能判令加害人向受害人赔礼道歉.换言之,赔礼道歉在维护相关权利方面,是法律救济方法之一.因此,司法实践中,法院常常裁判不法行为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方式向受害人赔礼道歉,并且赔礼道歉的内容要由法院审定认可.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孟昭瑞诉人民出版社、中国人民革命军事博物馆侵犯著作权纠纷案的民事判决书为例,法院在对被告的责任作出认定后,作出的第二项判决是:人民出版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就涉案侵权行为在<中国摄影报>上刊登向孟昭瑞赔礼道歉的声明(内容须经本院核准,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在一家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刊登本判决内容,所需费用由人民出版社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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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法律)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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