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适用问题的法律思考--从一起经销无合法证明进口商品行政处罚案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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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适用问题的法律思考--从一起经销无合法证明进口商品行政处罚案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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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A省B市工商行政管理局C区分局(以下简称C区工商分局)以涉嫌销售无合法进口证明的商品为由,对甲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立案查处.随后,A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A省工商局)针对B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B市工商局)的请示,作出(2001)501号<关于对甲电器有限公司经销无合法进口证明商品行为定性处罚的批复>(以下简称501号批复),认为对甲公司经销无合法进口证明摄像机、CD随身听及相关配件的行为,应当按照<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投机倒把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定性,比照<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施行细则>(以下简称<投机倒把施行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处罚.

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适用问题、法律思考、经销、证明、进口商品、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局、行为、细则、批复、分局、电器、随身听、摄像机、销售、请示

D9(法律)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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