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人先诉抗辩权的疑点分析?
@@ 先诉抗辩权(right of discussion),也称”先诉利益”或”顺序利益”(benefit of discussion).它是指在一般保证中,如果债权人没有先向主债务人进行追诉而直接请求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时,保证人享有的拒绝履行的抗辩权.我国担保法在第十七条第二款确立了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先诉抗辩权对于维护一般保证人的权益极为重要,由于担保法对该项权利的规定极为原则,因此在实践中存在理解和操作问题,本文仅就其中的一些疑点予以分析,以求教于理论界与实务界同仁.
保证人、先诉抗辩权、一般保证、主债务人、债权人、担保法、直接请求、顺序利益、强制执行、履行债务、拒绝履行、合同纠纷、保证债务、保证责任、实务界、追诉、仲裁、维护、同仁、实践
D9(法律)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77-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