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登记的拆迁安置房屋转让合同效力分析
@@ 一、引发研究的案例吴某夫妻原有一处房屋,该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而被拆除.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拆除了吴某家的旧房以后,又为吴某夫妻安置了一套新的住房(套房),并向吴某夫妻交付了该房的产权证明单、发票等用于办理产权证的证件.2003年5月26日,吴某夫妻与李某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约定由吴某夫妻将开发公司为其安置的房屋转让给李某,价格为8万元,李某预付定金2万元.协议同时约定,待吴某夫妻的房产证办好后,李某一次性交清余款6万元.同日,李某向吴某交付了定金2万元.后因吴某夫妻反悔,不愿履行合同,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吴某夫妻继续履行合同,并协助其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吴某夫妻则辩称,其房屋转让前未办产权证,双方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违反了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属于无效合同,应该予以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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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法律)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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