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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的司法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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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施工企业工程款拖欠,已经成为制约建筑市场健康发展的瓶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及最高法院于2002年6月针对该条款作出的批复,赋予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以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为施工企业及时收回建设单位拖欠的工程款提供了新的司法救济途径.笔者就该问题结合审判实践主要从五个方面略陈管见,一是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成立时间,二是优先权的权利主体,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承包人是否享有优先权、建设工程分包人的优先权与代位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情形下承包人的优先权问题;三是优先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如带资、垫资是否属于优先权标的物,利息、违约金是否属于优先权范围等;四是关于优先权与消费者权利的位序问题,笔者着重就消费者的概念及消费者优先权截止时间的具体界定、购房合同无效情形下消费者的权利性质等方面进行阐述;五是关于优先权的实现.

建设工程、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优先权、消费者权利、承包人、无效情形、建筑施工企业、施工合同、工程款拖欠、人民共和国、最高法院、债权范围、审判实践、设计合同、权利主体、权利性质、救济途径、截止时间、建筑市场

D9(法律)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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