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已核准死囚犯应享有的实体权利
本文从保障人权的角度,论证了已核准死囚犯享有会见亲属权、是否接受采访决定权、人身器官处分权等民事权利.利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和原理,分析已核准死囚犯享有与公民同等的夫妻同居权利能力和生育权利能力,但其同居行为能力和生育行为能力受到限制.
囚犯、行为能力、权利能力、民事权利、同居、生育、民事行为、力的概念、接受采访、保障人权、亲属权、决定权、处分权、原理、器官、论证、会见、公民、夫妻
D9(法律)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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