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制度与再审制度
我国三大诉讼法对再审制度的设计,都是基于”纠错”这一价值取向,其本质是一种纠错机制.信访是发现生效裁判有错的重:要途径、检验再审成效的重要形式、监督再审的有效形式,从而实现再审制度的价值.完善信访制度,最终是要将处理信访问题纳入法制轨道,构建司法终极机制.解决涉法信访问题,要改革目前的再审制度,从职权主义转变为当事人主义,发挥当事人的能动性,即取消法院自行再审制度、限制检察机关的抗诉权,改当事人的申诉为申请再审之诉.同时,通过缩短申请再审的期限、明确申诉的法院、对提出新证据和申诉的次数进行法律限制等措施,规范当事人的申诉和信访行为,防止权利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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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法律)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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