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2002)民四终字第6号判决书的点评
@@ 简要案情原审法院查明:1997年11月28日广东省汕头经济特区新业发展有限公司(被上诉人,以下简称新业公司)作为担保人向国华商业银行香港分行(以下简称国华银行)出具一份不可撤销担保契约,主要约定因国华银行对达利丰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借款人)已作出或同意作出贷款、给予透支或其他银行授信,新业公司出具以国华银行为受益人的无条件的、不可撤销担保契约,保证借款人遵照有关贷款协议或其他协议包括任何有关内容之更改规定,按时还清借款本金、利息、费用及其他应付款项.
判决书、商业银行、担保契约、不可撤销、汕头经济特区、借款人、原审法院、贷款协议、集团有限、受益人、上诉人、广东省、担保人、行为、香港、透支、授信、利息、款项、分行
D9(法律)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97-101